稿费用于捐赠的部分计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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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6 20:40
- 提问者网友:呐年旧曙光
- 2021-02-26 11:18
稿费用于捐赠的部分计税不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十鸦
- 2021-02-26 12:4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稿费用于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稿酬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稿费用于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稿酬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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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七十二街
- 2021-02-26 13:42
要看捐赠的范围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符合的才可以: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自2000年10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4)自2001年7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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