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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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6 05:54
- 提问者网友:动次大次蹦擦擦
- 2021-02-16 00:24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一把行者刀
- 2021-02-16 00:58
必要共同诉讼指事或者双两诉讼标同院必须合审理并合判决共同诉讼 所谓诉讼标同指共同诉讼与事间同诉讼标诉讼标共同享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例侵权行造损害受害诉至院所侵权告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必要共同诉讼事诉讼标具同性要求共同诉讼同起诉或应诉必要共同诉讼目于防止矛盾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具特征: 1.事或双两共同诉讼基本要求 2.诉讼标具同性 3.院必须合并审理、合判决所谓院必须合并审理合判决指于共同诉讼院必须适用同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共同诉讼权利义务作内容相同裁判由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同性决定 普通共同诉讼;指共同诉讼诉讼标同种类宜于合并审理需要别裁判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指事或者双2共同诉讼标同种类院认合并审理事同意合并审理诉讼 依据我面所说属于数侵权abcd必要共同诉讼E起诉情况FG能放弃起诉权与E起共同诉讼种情况EFG普通共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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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长青诗
- 2021-02-16 01:35
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其共同的一面,也有其独立的一面。一方面,各共同诉讼人均是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也是相对独立的。但是,另一方面,因其诉讼标的的共同性,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又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因而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独立性是有限制的,即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行使共同的权利和履行共同的义务时,应当共同进行。如果单独进行,单独进行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能对他们发生法律效力。可见,与普通共同诉讼人相比,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独立地位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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