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产chose in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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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5 07:47
- 提问者网友:酱爆肉
- 2021-01-24 18:44
这是英美法上“无体物”的一种,希望知道其内容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山河有幸埋战骨
- 2021-01-24 20:18
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民法中财产的传统分类,是依据权利客体将财产区分为有形(体)财产与无形(体)财产,前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物品、土地、房屋等等,后者则包括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有形(体)财产的权利客体是具体有形之物,而无形(体)财产的权利客体是无形之“物”,比如知识成果,票据等等。上述分类是建立在财产权一定有客体的认识基础之上。但是笔者追问的是,所有权总是有客体的吗?具体到被划入无形财产的每一种类型,如股票、债券、知识产权,它们都是有权利客体的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该权利客体又是什么?
在英语中,无形财产或无体物有几种表述:intangible property, res incorporrales, chose in action , things in action等等,对应地,有形财产或有体财产则分别表述为corporeal property, res corporeales, chose in pos session, things in possession等等。其中intangible和corporeal这样的词汇都是描述型的,字面的意思是“无形、有形”,指的是客体能否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如果将“无形”理解为对象难以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那么如石油气、电力等等就都有理由被归入无形财产范围,从而无形财产不但包括股票、债券、知识产,还包括电力、石油气等等。股票、债券、知识产与电力、石油气显然不能划为同一类型的财产,所以将“无形”理解为客体难以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显然不妥,这种看法关注的是财产的外在特征,未能揭示不同财产的内在属性的差别,而石油气、电力等“无形”财产与债券、股票、知识产等无形财产的内在区别是十分显著的:石油气、电力虽然无形无迹,但是客观存在,并可以直接呈现自己,亦即可以通过特定方式为人们所感知,也可以“捕获”;而债券、股票则很难说是客观存在的,它们只是权利凭信,记载了某种权利关系,因为它们无法直接呈现自己,所以只能以约定的标记、凭信代表。
那么知识产是类似电力、石油气那样的难以直观感知和把握、却可以直接呈现自己的财产,还是无法直接呈现自己,只能通过标记、凭信代表的财产,如同债券、股票那样?这个问题有一定的难度。首先,商标和著作、专利是不同的,如果认为商标权的客体是商誉,那么由于商誉无法直接呈现自己,只能以“识别性标记”——商标来代表,所以可以认为商标的性质与债券和股票类似;至于著作和专利,由于它们可以借助语言呈现自己,我们能够将其固定,性质与石油气、电力等类似,所以将它们看成“无形”并不准确,(注:因此人们常常附带解释说,知识产权虽然是“无形”财产,但是可以“有形化”。)有人将商标、著作、专利等知识产笼统地称为“无形财产”,同时指出它们“可以有形化”,这实际上混淆了财产客体的“自我呈现”和通过人为地约定代表性标记来指代。那些无法呈现自己、只能以标记代表的财产,包括股票、债券、商标等等,实际上不具备特定权利客体,称它们为“无客体财产”较之“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更为准确。
由于存在有客体财产和无客体财产,我们更倾向于接受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另外两对表述:“无形动产(chose in action, things in action)和有形动产(chose in possession, things in possession)”。前者有时也被翻译为“无形准动产”,其中“准”字的意思可以解释为可以合法占有、但是尚未占有,这些财产包括版权、商标、专利等。从字面上看,无形准动产的意思是“诉讼”中的财产,有形财产的意思是“占有”的财产。这两个表述揭示了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的区别:无形与有形,不是根据财产的外在特征、亦即客体能否为人直观感知区分,而是根据财产的内在本质的不同来区分。无形财产往往是潜在的财产,(注:当然,并非所有无形财产都是准财产,债券就是既定财产。)只有通过“诉讼”才能够真正成为财产,比如,拥有专利权和版权并不意味着拥有实在的财产,如果不能成功地进行商业运作,它们就不可能转化为实际的收益,甚至可能带来负收益,成为消极财产。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只是准财产。而有形财产总是表现为一定的外在有形(如房屋、电器)或无形(如电力、石油气)之物,占有它们也就意味着拥有财产。(注:有形财产有的也是准财产,比如江、河、湖、海、山脉、草原本身无从计量财产价值,虽然它们也可以作为财产标的。详见梁慧星等主编《中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有关论述。)
龙文懋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
民法中财产的传统分类,是依据权利客体将财产区分为有形(体)财产与无形(体)财产,前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物品、土地、房屋等等,后者则包括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有形(体)财产的权利客体是具体有形之物,而无形(体)财产的权利客体是无形之“物”,比如知识成果,票据等等。上述分类是建立在财产权一定有客体的认识基础之上。但是笔者追问的是,所有权总是有客体的吗?具体到被划入无形财产的每一种类型,如股票、债券、知识产权,它们都是有权利客体的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该权利客体又是什么?
在英语中,无形财产或无体物有几种表述:intangible property, res incorporrales, chose in action , things in action等等,对应地,有形财产或有体财产则分别表述为corporeal property, res corporeales, chose in pos session, things in possession等等。其中intangible和corporeal这样的词汇都是描述型的,字面的意思是“无形、有形”,指的是客体能否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如果将“无形”理解为对象难以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那么如石油气、电力等等就都有理由被归入无形财产范围,从而无形财产不但包括股票、债券、知识产,还包括电力、石油气等等。股票、债券、知识产与电力、石油气显然不能划为同一类型的财产,所以将“无形”理解为客体难以为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显然不妥,这种看法关注的是财产的外在特征,未能揭示不同财产的内在属性的差别,而石油气、电力等“无形”财产与债券、股票、知识产等无形财产的内在区别是十分显著的:石油气、电力虽然无形无迹,但是客观存在,并可以直接呈现自己,亦即可以通过特定方式为人们所感知,也可以“捕获”;而债券、股票则很难说是客观存在的,它们只是权利凭信,记载了某种权利关系,因为它们无法直接呈现自己,所以只能以约定的标记、凭信代表。
那么知识产是类似电力、石油气那样的难以直观感知和把握、却可以直接呈现自己的财产,还是无法直接呈现自己,只能通过标记、凭信代表的财产,如同债券、股票那样?这个问题有一定的难度。首先,商标和著作、专利是不同的,如果认为商标权的客体是商誉,那么由于商誉无法直接呈现自己,只能以“识别性标记”——商标来代表,所以可以认为商标的性质与债券和股票类似;至于著作和专利,由于它们可以借助语言呈现自己,我们能够将其固定,性质与石油气、电力等类似,所以将它们看成“无形”并不准确,(注:因此人们常常附带解释说,知识产权虽然是“无形”财产,但是可以“有形化”。)有人将商标、著作、专利等知识产笼统地称为“无形财产”,同时指出它们“可以有形化”,这实际上混淆了财产客体的“自我呈现”和通过人为地约定代表性标记来指代。那些无法呈现自己、只能以标记代表的财产,包括股票、债券、商标等等,实际上不具备特定权利客体,称它们为“无客体财产”较之“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更为准确。
由于存在有客体财产和无客体财产,我们更倾向于接受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另外两对表述:“无形动产(chose in action, things in action)和有形动产(chose in possession, things in possession)”。前者有时也被翻译为“无形准动产”,其中“准”字的意思可以解释为可以合法占有、但是尚未占有,这些财产包括版权、商标、专利等。从字面上看,无形准动产的意思是“诉讼”中的财产,有形财产的意思是“占有”的财产。这两个表述揭示了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的区别:无形与有形,不是根据财产的外在特征、亦即客体能否为人直观感知区分,而是根据财产的内在本质的不同来区分。无形财产往往是潜在的财产,(注:当然,并非所有无形财产都是准财产,债券就是既定财产。)只有通过“诉讼”才能够真正成为财产,比如,拥有专利权和版权并不意味着拥有实在的财产,如果不能成功地进行商业运作,它们就不可能转化为实际的收益,甚至可能带来负收益,成为消极财产。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只是准财产。而有形财产总是表现为一定的外在有形(如房屋、电器)或无形(如电力、石油气)之物,占有它们也就意味着拥有财产。(注:有形财产有的也是准财产,比如江、河、湖、海、山脉、草原本身无从计量财产价值,虽然它们也可以作为财产标的。详见梁慧星等主编《中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有关论述。)
龙文懋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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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时间的尘埃
- 2021-01-24 21:19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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