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和所在工作的公司签,但是也不属于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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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5 05:53
- 提问者网友:棒棒糖
- 2021-03-04 14:47
今天去面试,谈到签合同的时候,人力部的人说不是和他们公司签合同,我问他和哪个公司签,他说不确定,还说在这里工作的人,每个人签的合同公司都不一样,也不是劳务派遣和中介公司签合同,有这样的情况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轮獄道
- 2021-03-04 15:28
劳动合同不和所在工作的公司签,但是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劳动者需要反馈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造成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发生劳动纠纷时,容易相互推诿,不想承担责任,损害劳动者利益。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应是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以签约对方为当事人;如果签约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或者签约的用人单位与作出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则应将实际用人单位和作出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与签约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者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造成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发生劳动纠纷时,容易相互推诿,不想承担责任,损害劳动者利益。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应是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以签约对方为当事人;如果签约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或者签约的用人单位与作出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则应将实际用人单位和作出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与签约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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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由着我着迷
- 2021-03-04 17:20
0.0正常即使是劳务派公司你也要和他们签合同,可是如果说不和他们签,也不知道和哪个签..那只应该是中介公司,否则,要他们干什么啊...或者有可能是他们公司不具备资格,..也就是俗称黑中介
- 2楼网友:千夜
- 2021-03-04 16:53
不签劳动合同最好了,前提是你确定能掌握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切证据,双倍工资等着你;仅供参考
- 3楼网友:执傲
- 2021-03-04 16:41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款项,按照第17条来签订,是比较完备的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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