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爷爷今年70岁了,因为是人民医院零时工,所以如果辞退后就没有待遇了,他老人家在医院工作一辈子了,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把单位的事看成自己的事一样重要,从来不对工作埋怨任何,多次被人好评。
前几日,因为爷爷喝药酒中毒了,由于抢救及时,才挽回了一条老命,现在由于年纪以70多岁了,在加上身体日渐差矣,所以现在想辞退,但是他老人家在人民医院工作了21余年,却没转入职工,还是零时工,所以退休之后没有任何退休工资等待遇!
现在二老健在,(奶奶当年也在医院工作过,不过早几年就退了)希望医院院长大人能够念在这么多年的,辛勤付出,能补偿一下,让二老能有最基本的生活条件,能安享晚年
请各位才学出众的专家朋友们能给我写这一份材料,我将交到院长办公室,看能够博得院长大人的通过不!不甚感激,谢谢了
关于爷爷今年70岁了,因为是一个县城的人民医院零时工,所以如果辞退后就没有待遇了
答案:5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4 00:02
- 提问者网友:黑米和小志
- 2021-04-03 11:21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04-03 12:04
材 料
本人刘振华,生于1939年,今年刚好70岁,本人1988年进入医院开始工作,至今已21年整,这么多年来,本人自认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把单位的工作看成自己的事一样重要,从来不对工作埋怨任何。这么多年的风风雨雨,我坚持工作岗位,没有任何公休例假,一年365日,日日如此!在岗21年,从未违纪违规,对待工作更是认认真真,至始至终完成单位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前几日,因为自己失误喝了自制药酒,中了毒,由于送往医院抢救及时,才挽回了老身一条性命,现在老身已七十有余,加上身体日渐差矣,迫不得不退休,但是由于本人却没有转入正式职工,还是临时工身份,所以退休之后没有任何福利待遇,生活也难以生计。
现在我们二老健在(我夫人当年也在医院工作多年),都是年事已高的人了,没了工作,生活将失去支柱,所以希望院长大人能念在我们夫妇这么多年的无功也有劳的立场上,这么多年的辛勤付出,能够献微薄绵力,补偿一些,让我们能有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安享晚年!
院长大人的恩惠,我们将感激不尽!
2009.03.21
本人刘振华,生于1939年,今年刚好70岁,本人1988年进入医院开始工作,至今已21年整,这么多年来,本人自认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把单位的工作看成自己的事一样重要,从来不对工作埋怨任何。这么多年的风风雨雨,我坚持工作岗位,没有任何公休例假,一年365日,日日如此!在岗21年,从未违纪违规,对待工作更是认认真真,至始至终完成单位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前几日,因为自己失误喝了自制药酒,中了毒,由于送往医院抢救及时,才挽回了老身一条性命,现在老身已七十有余,加上身体日渐差矣,迫不得不退休,但是由于本人却没有转入正式职工,还是临时工身份,所以退休之后没有任何福利待遇,生活也难以生计。
现在我们二老健在(我夫人当年也在医院工作多年),都是年事已高的人了,没了工作,生活将失去支柱,所以希望院长大人能念在我们夫妇这么多年的无功也有劳的立场上,这么多年的辛勤付出,能够献微薄绵力,补偿一些,让我们能有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安享晚年!
院长大人的恩惠,我们将感激不尽!
200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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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低音帝王
- 2021-04-03 14:36
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可以辞退。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辞退劳动者。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楼网友:酒安江南
- 2021-04-03 14:11
你直接写材料还不如送他红包或者请他吃饭实在一点`
而且你爷爷因为一直是临时工`这比较难办`
相关东西你还要多去问下有关工作人员才行`
有关系就更好了``
- 3楼网友:舊物识亽
- 2021-04-03 13:58
我也觉得不太可能,你可以直接打电话咨询一下嘛,可以通过媒体,这种单位最怕媒体了
- 4楼网友:傲气稳了全场
- 2021-04-03 13:06
没有必要吧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就应该可以了 呵呵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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