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离职是否应该得到竞业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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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4 05:06
- 提问者网友:泪痣哥哥
- 2021-03-13 09:52
我在试用期没过,,公司认为我不符合公司条件,但是签订了竞业竞争补偿金,我去和人事经理问这个事情,人事经理说 公司认为我没有保密的义务,可以不用支付我竞业补偿金,他只是口头上和我这么说的,但是试用期的合同里,没有这么明确说明。这样情况下,我怎么办?公司是不是就不用支付我竞业补偿金?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躲不过心动
- 2021-03-13 10:44
应该,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一般尊重双方的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
结合以上两个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约定补偿金数额,经过协商又未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6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经济补偿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
结合以上两个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约定补偿金数额,经过协商又未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6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经济补偿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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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03-13 12:13
首先,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押劳动者相关证件或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其次,试用期间,劳动者只需要提前3天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申请,试用期合同即终止.竞业禁止的条款,对于只有试用期的合同,不产生约束力.
- 2楼网友:慢性怪人
- 2021-03-13 11:57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劳动合同法》来看,保密条款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本提问中的甲(用人单位)在与乙(劳动者)在乙解除劳动合同后仍给乙支付因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我认为乙应受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约束。
我个人认为如果未在工资中注明,只是口头说明,无法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条款。这样对你就更没有约束力了。
是的,可以这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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