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8月22号,某食品公司从外地托运蘑菇罐头500件到某铁路分局东郊站。该货于9月2日到站后,东郊站发现货物有损坏,当即编制了货运记录。同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货运记录上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提出赔偿要求”。食品公司于97年4月2日才发现罐头有破损,遂向东郊站提出索赔,遭东郊站拒绝。问:东郊站是否可以拒绝索赔?有法律依据吗?
96年8月22号,某食品公司从外地托运蘑菇罐头500件到某铁路分局东郊站。该货于9月2日到站后,东郊站发现货物有损坏,当即编制了货运记录。同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货运记录上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提出赔偿要求”。食品公司于97年4月2日才发现罐头有破损,遂向东郊站提出索赔,遭东郊站拒绝。问:东郊站是否可以拒绝索赔?有法律依据吗?
可以拒赔,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铁路运输的诉讼时效是特殊时效为180天。从货物接受到发现损坏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