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有无补偿
- 提问者网友:却不属于对方
- 2021-05-06 06:19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醒三更
- 2021-05-06 06:36
- 1楼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5-06 07:54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来看,你的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可以获得二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按此前你本人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你的月工资高于你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位的,你可要求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信给你补偿.
- 2楼网友:傲气稳了全场
- 2021-05-06 07:38
- 3楼网友:老鼠爱大米
- 2021-05-06 06:49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的情况,是要得到补偿的,因为是对方不同意续约的,具体方法可能上面法条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