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别人工伤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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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2 08:59
- 提问者网友:呐年旧曙光
- 2021-02-11 14:23
我是一私企机修工,全厂职工没有合同没有保险。由于我工作忘记交接,现在致另一机修工左手残伤只剩一大母指和食指二节。该机修工也违规操作。请问我现在是否赔偿能赔几层?老板赔后是否会追偿我?请哪位懂法的大哥大姐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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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一袍清酒付
- 2021-02-11 15:14
首先你所在地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先行承担赔偿,其次若能够依法认定你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那么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再行向你追偿。法律依据如下:《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2]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2]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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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2-11 19:20
老板是不能单独对你要求赔偿的,他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要求你赔偿。
- 2楼网友:迟山
- 2021-02-11 17:41
回答要清晰,首先问题是“工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工作而造成的,而不是由于自己的私事而导致无辜人员伤亡,首先讲,雇佣关系,是被雇佣来做这类工作的,所以,赔偿的主体是雇佣单位,而不是事故责任人,(当然故意伤害除外,故意伤害就不算是工伤范畴了)。法律规定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是在一定的情况之下,才能达成的,这在现在的情况下是不存在的。发生工伤对于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单位会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但是对于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两个不能混为一谈。
- 3楼网友:大漠
- 2021-02-11 16:26
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因为你不是故意。老板应该汲取教训,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其中包括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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