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1月份读着书,读到一半就不读了,去工厂打工,想做到2010年1月30号前辞工走,工厂里不够人手,现在不给我辞工,又辛苦,每天还要上11个小时班,帮忙写份辞工理由
我是出外地打工的,我入厂的时候厂里的人说如果辞工要提前一个月,但是现在我已经提前2个月了,他说我现在辞要到2月5号才可以走,,2010年1月30号前我一定要走,因为2月女朋友生日,过了新年还要去读书
我在11月份读着书,读到一半就不读了,去工厂打工,想做到2010年1月30号前辞工走,工厂里不够人手,现在不给我辞工,又辛苦,每天还要上11个小时班,帮忙写份辞工理由
我是出外地打工的,我入厂的时候厂里的人说如果辞工要提前一个月,但是现在我已经提前2个月了,他说我现在辞要到2月5号才可以走,,2010年1月30号前我一定要走,因为2月女朋友生日,过了新年还要去读书
可以去劳动局要求解除合同,一般来说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时间来不及就给找个茬子,(如社保,工伤保险等等).按照第三十八条解除是不用提前30天通知的.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