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对于失踪宣告的撤销: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的失踪宣告。那么以上的两条件是否要同时具备?相对于宣告失踪,其两条件需同时具备的。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需具备两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此两条件需同时具备。
在民法中失踪宣告的撤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否要同时具备?
答案:3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10 13:24
- 提问者网友:雾里闻花香
- 2021-05-09 16:53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5-09 17:02
必须同时具备。
因为这两种情况的第一个条件是事实条件,是法院决定是否宣告或者撤销宣告的事实依据;
第二个条件是涉及我国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遵重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即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一条件是法院启动民事审理程序的前提,因为法院没有主动进行失踪宣告或者撤销宣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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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长青诗
- 2021-05-09 18:25
这个从语句中就可以知道的,“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说明对于失踪宣告的撤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后进行撤消,另一种是,“被宣告失踪人有人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后进行撤消。“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理解为被宣告失踪人、他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一些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需具备两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2,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此两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
如果满意,谢谢采纳。
- 2楼网友:千夜
- 2021-05-09 18:15
应当是同时具备,前面重新出现或知其下落是条件,后面是规定法院宣告是依申请而非依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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