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受益人根据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提供了合格的单据,其汇票由香港保兑行立即议付。但是,议付行以后向受益人寄去利息单,因为议付行向纽约偿付行电传索偿了30天才获付款,受益人根据ucp500的第十九d条款的规定否认其支付利息的责任。
请问: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是否有承担利息的责任
某受益人根据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提供了合格的单据,其汇票由香港保兑行立即议付。但是,议付行以后向受益人寄去利息单,因为议付行向纽约偿付行电传索偿了30天才获付款,受益人根据ucp500的第十九d条款的规定否认其支付利息的责任。
请问: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是否有承担利息的责任
d.如偿付行未能在首次索偿时即行偿付,或未能按信用证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进行偿付时,开证行应对索偿行的利息损失负责。
条款很清楚,主要是弄清是否是首次索偿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