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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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5-12 04:02
- 提问者网友:我们很暧昧
- 2021-05-11 07:59
4个特点都不理解?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七十二街
- 2021-05-11 09:10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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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从此江山别
- 2021-05-11 10:24
1、主体上,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得到国家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2、内容上,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都与行政权力直接相关。国家行政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国家实施行政权所引起的关系,与行政权没有联系的社会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
3、地位上,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具有很大的优益性。这种主导地位主要表现为:第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无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条件;第二,为保证行政法律关系的实现,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对相对人采取直接的行政强制措施。
4、权责复合上,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划分不是绝对的。特别就行政主体而言,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复合性更为突出。行政主体行使法律赋予的每一项职权,既是它的权力,也是它的义务,职权与职责不可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维护社会治安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同时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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