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与张某(男)结婚已经10年家住农村,膝下有一9岁男孩,自从结婚到现在感情一直不合;男常年外出打工很少往家里拿钱,理由是孩子不是他亲生的(李某称其夫张某有生理缺陷不能生育…),近日李某提出要与张某离婚张某不肯,说要离婚也行但需要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并需一次付给张某孩子抚养费至18岁,目前李某想咨询的问题是若与其夫张某离婚可否将夫妻双方婚前的共同财产其中应判给李某的那一部分作为孩子至18岁的抚养费(就是女方那一部分————孩子的抚养费抵消,或者把应判给李某的一部分财产进行估价以后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多退少补?)(如:男方提出女须向男方一次性支付5万元用于孩子到18岁的抚养费;夫妻婚前的共同财产估值10万,其中判给女方5万女方可否将这5万用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问题:1.女方可否将分得的财产用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女方必须支付抚养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