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取证时可以为不识字的己方证人代写证明材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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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30 21:13
- 提问者网友:戎马万世
- 2021-01-30 10:09
在收集自己的证明材料时,证人不识字,又不方便找别人代笔。案件当事人可以自己代笔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1-30 10:20
可以 然后向当事人宣读 然后盖章或按手印 还要有证明人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一叶十三刺
- 2021-01-30 11:42
不可以。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因此,证人应该出庭作证,而不是提供证人证言。除非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五种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而证人不识字,又不方便找别人代笔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形,因此,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也可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综上所述,证人只有经过质询后的证言才能作为证据,否则没有作用,因此不可以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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