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某工厂某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向甲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产品发运时,以支票支付代垫运杂费400元,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2)上月应收乙单位货款65000元,经协商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工厂已收到乙单位交来的一张3个月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价值为65000元。
(3)向丙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价款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元,付款条件为2/10,1/20,n/30.
(4)接到银行通知,应收甲公司的货款58900元已收妥入账。
(5)上述单位在第10天交来转账支票一张,支付货款114660元。
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