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是否有权要求对房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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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2 18:58
- 提问者网友:世勋超人
- 2021-02-22 16:02
登记机构是否有权要求对房产进行评估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千杯敬自由
- 2021-02-22 16:52
不动产登记机关无权强制要求不动产登记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方主体,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当然享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权利,要求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予以登记。因为,不动产权利人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发起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居于主导的、核心的地位,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要求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其登记行为是服务于不动产权利人的。因此,在不动产登记中处于主动地位的权利人在申请对不动产的权属进行登记的同时,要求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一并予以登记是理所当然的,不存在任何异议。
但是,不动产登记机关是否能够提出评估要求呢?或者说,不动产登记机关在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但是并没有提出评估要求时,能否主动要求权利人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登记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弄明白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职责以及登记机关的哪些行为被法律予以禁止。 对此,《物权法》进行了规定,登记机关在不动产权利人没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权利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物权法》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不动产权利人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方主体,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当然享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权利,要求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予以登记。因为,不动产权利人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发起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居于主导的、核心的地位,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要求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其登记行为是服务于不动产权利人的。因此,在不动产登记中处于主动地位的权利人在申请对不动产的权属进行登记的同时,要求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一并予以登记是理所当然的,不存在任何异议。
但是,不动产登记机关是否能够提出评估要求呢?或者说,不动产登记机关在权利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但是并没有提出评估要求时,能否主动要求权利人对不动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登记呢?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弄明白登记机关在不动产登记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职责以及登记机关的哪些行为被法律予以禁止。 对此,《物权法》进行了规定,登记机关在不动产权利人没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权利人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物权法》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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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孤老序
- 2021-02-22 19:04
呵呵!理论上是没有权利的!但房管部门是是评估公司的主管,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 2楼网友:思契十里
- 2021-02-22 18:17
没有权利的,只有房产评估公司。有这个权利。
评估方法
折叠成本法
(1)成本积算法,即对取得土地或已实现的土地开发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响的价值,对于正常成本费用累积后取一定的资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资利润,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常用于对正常程序取得的土地的评估。
(2)重置成本法,它是对现有的房屋按照正常市场标准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成本的测算,然后考虑资金的利息并计取一定的开发(或建设利润)得出完全重置成本价,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范确定房屋成新率,二者相乘后得出房屋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折叠市场比较法
挑取市场上相同用途、其他条件相似的房地产价格案例(已成交的或评估过的、具备正常报价的)与待估房地产的各项条件相比较,对各个因素进行指数量化,通过准确的指数对比调整,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和准确性,在市场较为成熟、成交透明、比较案例易找的时候常常使用,并且估价结果较为准确。
折叠剩余法
房地产总价知道或者可以测算出来时,因为房地产总价=土地使用权价值+房产价值,因此测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或房产价值,用总价值扣除它后即可得出房产价值或土...没有权利的,只有房产评估公司。有这个权利。
评估方法
折叠成本法
(1)成本积算法,即对取得土地或已实现的土地开发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响的价值,对于正常成本费用累积后取一定的资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资利润,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常用于对正常程序取得的土地的评估。
(2)重置成本法,它是对现有的房屋按照正常市场标准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成本的测算,然后考虑资金的利息并计取一定的开发(或建设利润)得出完全重置成本价,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范确定房屋成新率,二者相乘后得出房屋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折叠市场比较法
挑取市场上相同用途、其他条件相似的房地产价格案例(已成交的或评估过的、具备正常报价的)与待估房地产的各项条件相比较,对各个因素进行指数量化,通过准确的指数对比调整,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和准确性,在市场较为成熟、成交透明、比较案例易找的时候常常使用,并且估价结果较为准确。
折叠剩余法
房地产总价知道或者可以测算出来时,因为房地产总价=土地使用权价值+房产价值,因此测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或房产价值,用总价值扣除它后即可得出房产价值或土地使用权价值。这种方法常用于房屋或土地的单项估价。
折叠收益法
不同的地区、不同用途、类型的房地产收益率也有所不同,根据待估房地产的收益返算其价值的方法即为收益还原法。房地产价值=房地产纯收益÷收益还原利率。
折叠假设开发法
对于一个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纯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过测算正常开发完毕后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剩余开发任务的正常投入,即得出待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折叠基准地价法
针对到某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可以参照已有的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进行一般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调整,最后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有一定的政策性。
折叠路线价法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跟土地所处位置(临街状况:宽度深度)有很大的关系,对于同一街区,土地的价值具备相对的稳定性,如果知道该街区土地的平均价格,通过临街宽度、临街深度的调整得出估价对象土地价值的方法即为路线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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