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位好心人帮忙解释一下,担保法解释第92条“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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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2 01:12
- 提问者网友:锁深秋
- 2021-02-11 08:09
那位好心人帮忙解释一下,担保法解释第92条“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是什么意思?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煞尾
- 2021-02-11 08:36
这条所说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是有一个前提的,想必你也注意到了,就是“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这里涉及到质押担保范围问题。《担保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那么,质押的担保范围是包括主债权所生的利息的。这里提到的提前清偿债权,就意味着债权人只要接受提前清偿就表示债权人放弃了预期的利息。那么,在提前清偿之后按照约定或者法定发生的利息债务人将不必负责,那么作为主债担保出现的质押,就不需要对此部分的利息担保了。这就是所谓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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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撞了怀
- 2021-02-11 10:10
你好!
就是说在提前清偿之后按照约定或者法定发生的利息债务人将不必负责,那么作为主债担保出现的质押,就不需要对此部分的利息担保了 说明你在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前提下 你就能在这部分效益中扣除一定量已经到期的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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