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销售员,于2002年为某厂销售一批塑料管给安徽宁国一家工程公司,2002年11月9日前,因该公司仅给付了40%的货款,2002年11月9日,某厂要我向其立了剩余货款221260元欠条一份。此后,某厂和另一配套厂去宁国工程公司洽谈货款回笼事宜。达成的处理意见是:某厂货款下浮10%,另有一辆旧车抵偿,两项合计抵充货款62540元;宁国工程公司将对实际用货单位的宣称联通享有的258438元的债权,通过开具付款委托书转让给某厂,其中被申请人享受158718元。根据前述货款已确定的处理意见,某厂要我重新立欠条。2005年1月5日,我根据货款降价10%和旧车折价、以及某厂同意报销我去宁国的费用1266元的实际情况,重新向某厂立下了欠货款157452元的欠条。当时,我要求收回2002年11月9日的欠条,某厂解释,该欠条已经装订在账册中,不好退,但有了这张欠条,前面的欠条就无效了。
由于安徽宁国这家工程公司拖欠的货款未能催讨收回,2007年某厂和另一配套厂合并选择了诉讼追款,被申请人得款53000元,未能全额收回拖欠货款。
某厂不能理性对待诉讼处理结果,便迁怒与我。2009年1月将我告上法庭,我想不管被申请人是否在理,即便要告也应该拿2005年1月5日打的157452元欠条作为证据,可是,被申请人昧着良心拿出了2002年11月9日打的221260元的欠条,经一审、二审,某厂败诉。败诉后于2010年4月,某厂便拿出了转换过来的157452元的欠条起诉我。在一审、二审中,两级法院以该欠款为2005年1月5日单独形成的买卖关系、与2002年11月9日的欠条无关为由,未重视和采纳我提出的合理、合法意见和理由(让持有欠条佐证的某厂提供当日发货的发货单、发票和往来明细表),判决我败诉
案件判决不公我要投诉
答案:2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9 13:40
- 提问者网友:献世佛
- 2021-02-19 04:03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平生事
- 2021-02-19 04:43
在一审、二审中,两级法院以该欠款为2005年1月5日单独形成的买卖关系、与2002年11月9日的欠条无关为由,未重视和采纳你提出的合理、合法意见和理由(让持有欠条佐证的某厂提供当日发货的发货单、发票和往来明细表),判决败诉。看起来关键在于你在2005年1月5日打的157452元欠条可能存在缺陷,应当在欠条前面写清楚,为什么写这个欠款,应当叙述之前欠款的情况,描述清楚就不至于有这个败诉,教训是非常沉痛的。现在很难通过申诉解决。不过也只能申诉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2-19 05:12
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在上诉有效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向媒体投诉不可能改变判决,尤其是案件在没有证实为误判前,媒体是不可能对外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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