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给纳税人带来哪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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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网友:愿为果
- 2021-03-13 21:19
营改增给纳税人带来哪些改变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毛毛
- 2021-03-13 22:27
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带来的影响梳理如下。
税前扣除项目减少
(一)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简单的影响。
(二)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
“营改增”还会带来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比如交通运输业,原来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购进的运输汽车、汽油等生产工具和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于2012年6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 23.4(20+20×17%)
贷:银行存款 23.4
“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2年的月折旧额是23.4÷5÷12=0.39(万元)。
2012年9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营改增”,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于当年10月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银行存款 23.4
“营改增”之后,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就是不含税金额20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2年的月折旧额是20÷5÷12=0.33(万元)。
也就是说,同样价格的卡车,在“营改增”前后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营改增”之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计税基础,从而折旧金额也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折旧金额。
收入确认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企业按照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比“营改增”之前收入减少。
例如:“营改增”之前,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营业税税率3%,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00×3%)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
“营改增”之前,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万元。
“营改增”之后,该交通运输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取得收入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10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1(100÷1.11×11%)
“营改增”之后,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比“营改增”之前有所减少,同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减少。
财政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之后,行业整体税负下降,但个别企业税负有所增加,有些试点地区采取了政府补助的方法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企业在取得该财政补贴时,应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标准来处理。若符合标准,则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反之,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交通运输企业全年取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税),当年6月购买3辆运输卡车金额300万元(按5年折旧),全年汽油花费200万元,相关费用30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10万元)。
1.“营改增”之前:
该企业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
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10%=3(万元);
该企业卡车折旧:300÷5÷2=30(万元);
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200-30-300-30-3=437(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5%=5<10×60%=6,纳税调增10-5=5(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37+5=442(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2×25%=110.5(万元);
该企业税后利润:437-110.5=326.5(万元)。
2.“营改增”之后:
该企业缴纳增值税:1000÷1.11×11%-(200+300)÷1.17×17%=26.44(万元);
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6.44×10%=2.64(万元);
该企业卡车折旧:300÷1.17÷5÷2=25.64(万元);
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1.11-200÷1.17-25.64-300-2.64=401.68(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1.11×0.5%=4.5<10×60%=6,纳税调增10-4.5=5.5(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01.68+5.5=407.18(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7.18×25%=101.8(万元);
该企业税后利润:401.68-101.8=299.89(万元)。
可见,“营改增”之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变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但税后利润也相应减少。这是由会计核算的改变造成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可以使一些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减税的幅度将更加明显。
综上所述,“营改增”必然会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但改革的结果将使企业整体税负下降。
税前扣除项目减少
(一)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简单的影响。
(二)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
“营改增”还会带来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比如交通运输业,原来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购进的运输汽车、汽油等生产工具和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于2012年6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 23.4(20+20×17%)
贷:银行存款 23.4
“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2年的月折旧额是23.4÷5÷12=0.39(万元)。
2012年9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营改增”,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于当年10月又购买了一辆运输卡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贷:银行存款 23.4
“营改增”之后,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就是不含税金额20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2年的月折旧额是20÷5÷12=0.33(万元)。
也就是说,同样价格的卡车,在“营改增”前后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营改增”之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计税基础,从而折旧金额也要小于“营改增”之前的折旧金额。
收入确认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企业按照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比“营改增”之前收入减少。
例如:“营改增”之前,北京某交通运输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营业税税率3%,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100×3%)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
“营改增”之前,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万元。
“营改增”之后,该交通运输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取得收入10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100÷1.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1(100÷1.11×11%)
“营改增”之后,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比“营改增”之前有所减少,同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减少。
财政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之后,行业整体税负下降,但个别企业税负有所增加,有些试点地区采取了政府补助的方法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企业在取得该财政补贴时,应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标准来处理。若符合标准,则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用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反之,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交通运输企业全年取得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税),当年6月购买3辆运输卡车金额300万元(按5年折旧),全年汽油花费200万元,相关费用300万元(包括业务招待费10万元)。
1.“营改增”之前:
该企业缴纳营业税:1000×3%=30(万元);
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10%=3(万元);
该企业卡车折旧:300÷5÷2=30(万元);
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200-30-300-30-3=437(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5%=5<10×60%=6,纳税调增10-5=5(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37+5=442(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2×25%=110.5(万元);
该企业税后利润:437-110.5=326.5(万元)。
2.“营改增”之后:
该企业缴纳增值税:1000÷1.11×11%-(200+300)÷1.17×17%=26.44(万元);
该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6.44×10%=2.64(万元);
该企业卡车折旧:300÷1.17÷5÷2=25.64(万元);
该企业会计利润:1000÷1.11-200÷1.17-25.64-300-2.64=401.68(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1.11×0.5%=4.5<10×60%=6,纳税调增10-4.5=5.5(万元);
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01.68+5.5=407.18(万元);
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7.18×25%=101.8(万元);
该企业税后利润:401.68-101.8=299.89(万元)。
可见,“营改增”之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变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但税后利润也相应减少。这是由会计核算的改变造成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可以使一些处于临界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减税的幅度将更加明显。
综上所述,“营改增”必然会带来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但改革的结果将使企业整体税负下降。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轻熟杀无赦
- 2021-03-13 22:50
一、增值税减免及申报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规定: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附加税费减免:
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所得税减免
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合以上两条,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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