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请求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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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网友:姑娘长的好罪过
- 2021-02-09 22:16
独立请求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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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西风乍起
- 2021-02-09 23:12
问题一:独立请求权与非独立请求权的区别 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注: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而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实现自己利益。3、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4、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5、请求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以此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6、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7、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
民法通则)第138 条、《 民通意见》 第173 条)。问题二: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区别是什么? 还可以补充一下 前者可以在一审结束后,生效前的期间内行使上诉权
希望采纳问题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什么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而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而基于其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问题四:什么叫无独立请求权? 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梗。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他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总是协助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因为只要他协助的一方当事人胜诉,他自己的利益通常也就得到维护。一般来说,他总是协助被告进行诉讼,但有时也存在协助原告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人民法院递交陈述意见书,陈述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用传票传唤其出庭。在庭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确定无独立请求权应当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上诉权。问题五: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被告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是参加到原、被告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都不是本诉的当事人。但二者亦有诸多区别,我们应当注意不要混淆。
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问题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自行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当事一方进行诉讼的人。希望采纳!问题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什么?举个例子解释一下。书上说的太难理解~~~~谢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功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他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总是协助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因为只要他协助的一方当事人胜诉,他自己的利益通常也就得到维护。一般来说,他总是协助被告进行诉讼,但有时也存在协助原告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举例:一家人盖房,用地已经过国土局批准,另一家不服,把国土局告了,法院开庭把这家盖房人列为第三人,此第三人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八: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诉 司考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注: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而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实现自己利益。3、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4、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5、请求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以此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6、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7、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
民法通则)第138 条、《 民通意见》 第173 条)。问题二: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区别是什么? 还可以补充一下 前者可以在一审结束后,生效前的期间内行使上诉权
希望采纳问题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什么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而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而基于其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问题四:什么叫无独立请求权? 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梗。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他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总是协助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因为只要他协助的一方当事人胜诉,他自己的利益通常也就得到维护。一般来说,他总是协助被告进行诉讼,但有时也存在协助原告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人民法院递交陈述意见书,陈述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用传票传唤其出庭。在庭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确定无独立请求权应当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上诉权。问题五: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被告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是参加到原、被告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都不是本诉的当事人。但二者亦有诸多区别,我们应当注意不要混淆。
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问题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自行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当事一方进行诉讼的人。希望采纳!问题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什么?举个例子解释一下。书上说的太难理解~~~~谢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功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他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总是协助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因为只要他协助的一方当事人胜诉,他自己的利益通常也就得到维护。一般来说,他总是协助被告进行诉讼,但有时也存在协助原告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举例:一家人盖房,用地已经过国土局批准,另一家不服,把国土局告了,法院开庭把这家盖房人列为第三人,此第三人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八:什么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民诉 司考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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