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李某是邻居,某日两人因门前排水沟的走向问题产生了争议,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张某将李某打伤,李某住院治疗20天才出院。李某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1万元。法院受理本案后由王法官独任审理。在审理中,王法官决定先行调解。调节时王法官单独对被告说,原告要你赔偿1万元太少了我完全判你赔偿3万元。张某担心如果由法院作出判决自己损失更大,于是同意了王法官提出的8000元的调节方案,并在调节协议上签字。
问:
(1)法院调解应坚持哪些原则?本案中王法官的调解活动是否符合法院调节的基本原则?
(2)哪些民事案件在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3)法院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包括哪些情形?
(4)如果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除赔偿1万元医疗费外,另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对此协议,法院能否准许?
民诉案例题
答案:2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3 12:57
- 提问者网友:聂風
- 2021-02-23 03:03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醉吻情书
- 2021-02-23 03:19
1调解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不合乎基本原则,调节时王法官单独对被告说,原告要你赔偿1万元太少了我完全判你赔偿3万元显然是对自愿原则的违反。
2(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3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4可以准许。
2(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3 (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4可以准许。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狂恋
- 2021-02-23 03:35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民诉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不合法。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1)应当告知吴某原调解书未生效;(2)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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