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故将房屋作为乙与丙的借款合同的担保,并在有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
后乙丙之间的借款纠纷诉至法院,该借款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自然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是无效的,甲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现甲向房产局要求撤销抵押登记,房产局以没有法院依据为由(法院判决书上判决内容只载明了乙不应还丙的钱,没有载明甲的抵押登记无效,此内容只在"本院认为"中体现)不予撤销.
能不能以此为由把房产局作为被告,打行政官司,如果可以,依据什么法律?
PS:我查阅了相关资料,似乎只有房产局不予登记(比如具备抵押资格不予登记或不予办理房产证)、不服撤销登记(不服撤销房产证的登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规定房产局不撤销抵押登记可以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