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诉被申请人广州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由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争议员会审理。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0年4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为对外销售中心总经理,全面负责甲方产品销售工作,被申请人向乙申请人支付报酬。入职后被申请人故意未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申请人并经常无故克扣、恶意拖欠申请人工资。申请人多次与其协商和提出强烈要求未果。故申请人工作至2011年3月30日离职,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10年4月15日至2012年3月25日(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之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公司与申请人是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合作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此外,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或补充协议。我司与申请人之间属合作合同纠纷,或委托承包合同纠纷,不是劳动争议纠纷。
仲裁委查明:申请人主张2010年4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但被申请人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供了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申申请人主张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职务是对外销售中心总经理,负责被申请人的产品销售工作。被申请人提供了员工花名册,未记载申请人的在职信息。申请人主张在其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其2012年3月26日向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即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用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有关理论分析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关系?
答案:1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1 06:24
- 提问者网友:战皆罪
- 2021-02-28 21:32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渡鹤影
- 2021-02-28 22:50
真相只有一个,这是选修课的期末作业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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