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凭协议,,在填写日期的时候2009年12月6日至2010年6月6日共6个月。
但是在写的时候写错,把2010写成2009,然后有用笔改成2010.这样协议还有效吗?
租凭协议,,在填写日期的时候2009年12月6日至2010年6月6日共6个月。
但是在写的时候写错,把2010写成2009,然后有用笔改成2010.这样协议还有效吗?
就你所言
该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第一:租赁期限已经写明是6个月,即使不做这处笔误的改动,也能够根据“共六个月(的租期)”来推定是2010年6月6日到期。
第二:当事人不可能将2010改成是2009,只能是由2009改为2010,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是:一致认为2009年6月6日租赁到期是错误的,也同意将其改为2010年6月6日。
第三:即便当事人对这处笔误有争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所以还是能够推定这处是笔误,双方的真实意图是2010年6月6日到期。
既然是笔误,就不能影响这一条款的效力,更撼不动整个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