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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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2-30 21:59
- 提问者网友:玫瑰园
- 2021-12-30 13:07
公民为什么遵守法律?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过活
- 2021-12-30 14:06
核心提示:公元前399年,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被人诬陷为渎神、腐化和误导青年而被雅典众多法官判为死罪无赦。临刑前,他的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他可以很容易地从监狱中逃走,并认为遵守这样不公正的审判是迂腐的。但苏格拉底却反问道:越狱就是正当的吗?被不公正地指控并被判决有罪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就是正当的吗?人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 (二)守法精神生成的条件公民的守法精神是公民的人格因素的一个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天生就有的。相反地,它是通过灌输(即社会学家所说的社会化)而生成的。守法精神得以生成的条件有两个方面:一是公民主体性意识的具备,二是法律的良法品格。 1.公民的主体性意识 在近代之前,公众是以臣民而非公民的身份存在的。统治者和臣民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主体对客体的主奴关系,而不是近代社会中人们之间横向的主体对主体的平等关系。臣民的身份决定了公众对权力的无条件服从,而无独立的主体性意识。正如梅因所说,在古代,“个人并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权利,也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义务。他所应遵守的规则,首先来自他所出生的场所,其次来自他作为其中成员的户主所给他的强行命令。”这同时也决定了专制社会下的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遵守主要是出于畏惧国家暴力的制裁。 川岛武宜所强调的主体性意识是建立在西方近代以来的哲学、伦理学不断探索的人际交往关系中的“交互主体性”的基础之上的。在近代思想史上,卢梭全面而深刻地从社会契约的角度,强调了“交互主体性”在近代社会中人们之间交往的核心地位,强调自由与奴役的对立。康德则进一步把“交互主体性”作为近代人类社会关系的原则确立下来。康德说:“人,实则一切有理性者,所以存在,是由于自身是个目的,并不只是这个或那个意志任意利用的工具,因此,无论人的行为是对自己的或是对其他的有理性者的,在他的一切行为上,总要把人认作目的。”人不只是工具,而应看成是目的,这是康德的一条著名的道德律令。这条道德律令要求人们应该将对方看作是与自己具有同样主体资格的人,从而体现交互主体性。近代法律就是对人们之间的这种“交互主体性”的伦理关系的确认,其要获得有效遵守也必须以“交互主体性”伦理关系的确立为前提,而这种伦理关系得以确立的前提则是社会公众主体性意识(或公民意识)的具备。 公民意识是现代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得以稳定运行的重要文化价值观念。“正是公民意识的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才使法治理念得以确立和发展。因此,法治理念必然以公民意识为归依。”公民意识反映了公民自身的理性特征———以“交互主体性”为原则处理公民之间的关系。它在公民守法过程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公民主体性意识使公民积极遵守符合社会价值观念的法律。现代法律的实施已经不可能依赖国家的强制,而必须以公民对法律的自觉和积极遵守为前提。“无疑,现代法治之所以呈现出一种内在自觉、普遍有效的理性秩序,除了法律制度内在价值与公民意识的合理性、合法性要求相吻合这一因素外,另一重要因素就是它离不开公民积极守法精神的支撑。”这实际上就是川岛武宜所说的作为守法精神基础的主体性意识的一个方面,即对自身权利的积极追求。宪政体制下所要求的法律必须体现公民的普遍意志,公民意识本身就体现了对这种法律的积极维护和积极遵守。反映社会价值的法律内化为社会公众的自身意识,便获得了受到普遍遵守的合法基础。 第二,公民主体性意识使公民认识到并自觉控制自己作为个体的局限性。对自我权利的主张并不意味着个体自身利益的无限膨胀,相反地,个体必须认识到自身权利主张的社会性,认识到他人和自己一样,也是作为......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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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罪歌
- 2021-12-30 15:01
这个解释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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