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公函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合同甲方却以短信形式发送至乙方手机,而对方手机又丢失根本未收到。
答案:1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4 19:42
- 提问者网友:末路
- 2021-03-04 15:42
同甲方认为已发短信通知自己无责任,这可以认定属于无效行为吗?责任在谁?急!!!感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03-04 16:32
一般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通知的形式,对于约定以外的形式要以接受方认可为有效的条件。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通知形式的,其通知以接受方实际收到为准,实际未收到无论何种形式的通知,对接收方均不产生法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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