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原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运输费不考虑增值税。乙材料单位计划成本100元。月初“原材料——乙材料”余额为1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乙材料”余额为贷方100元,“材料采购——乙材料”余额为20000元。本月发生业务如下:
(1)5日,收到上月购入的乙材料并入库,数量210千克。
(2)13日,基本生产车间生产领用乙材料100千克。
(3)15日,向银行申请银行汇票150000元,款项已划拨。
(4)16日,持上诉银行汇票购进乙材料1300千克,买价123500元,增值税20995元,运费3000元,装卸费500元。材料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5千克,经查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收到银行退回通知,汇票余额已退回。
(5)23日,基本生产车间生产领用乙材料1000千克,车间管理部门领用100千克。
(6)28日,购进乙材料500千克,买价48500,增值税8245元,运杂费1000元。款项尚未支付,材料尚未运达。
要求:(1)编制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2)计算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保留0.01%),并编制本期发出材料应负担差异的分录。
(3)计算本期发出材料以及月末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