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货合同
本合同订立于1999年6月15日,以××进出口公司为甲方,以××贸易有限公司为乙方,本合同规定:
甲方为考虑乙方对其放作承诺,特与乙方达成协议,由甲方负责于今年6月至12月,在××市交付国产钢材4000吨,保证质量并可在工业市场行销,并按下列特定期限,分批交货:8月6日以前,交2000吨;10月20日以前,再交1000吨;至12月31日前,全数4000吨全部交清。
乙方为考虑甲方迅速履行行本合同,与甲方达成协议,对上述钢材支付每吨人民币×××元价格,货到立付。
如订立合同的任何一方未履行协议,根据本合同规定并经双方同意:违约一方应向对方赔款人民币×××元,作为议定之损失赔偿。
一昭信守起见,订约双方签名于下:
订约人 ××进出口总公司(经理)×××
××贸易公司(经理)×××
公证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