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婚一方是否要赔偿另一方名誉损失费
- 提问者网友:蓝莓格格巫
- 2021-05-08 15:47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爱难随人意
- 2021-05-08 16:54
一、离婚时女方没有返还彩礼的义务。只有在婚姻没有缔结 一方悔婚(不论哪方不想结婚)致使婚姻没有正式缔结(以当地民政部门登记为准,登记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只办婚礼未登记在法律上不形成婚姻关系),女方须返还彩礼。 根据您说的情况,女方绝对没有返还彩礼的义务。
二、男方主张名誉赔偿于法无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只有因上述情况导致婚姻破裂,过错方有责任赔偿对方,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但根据您说的情况,无论是谈恋爱也好,堕胎也好,都是结婚前发生的事,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又致离婚的缘由。故该主张于法无据。
希望对您有帮助!
- 1楼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5-08 20:14
你好,你说的这个名誉损失一般不会支持的,如果离婚是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那另一方是可以向对方提出相应的赔偿的.至于彩礼的问题要看当初是否登记,这个有明确规定的.最后你说的你朋友谈过恋爱,打过胎是婚前的行为,不会有什么影响.
- 2楼网友:掌灯师
- 2021-05-08 18:51
- 3楼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5-08 18:43
1、不需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有婚姻法第46条的情节,可以在离婚时提出赔偿,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你朋友显然没有这些情节。
2、彩礼要区分情况处理,法律规定是: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 三)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个也是在离婚时一并提出的,你可以看看你朋友是否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
3、谈过恋爱,打过胎,不属于你上面说的任何一种情况,没关系的。理直气壮维护你朋友的合法权益吧。
希望你满意。
- 4楼网友:鱼忧
- 2021-05-08 18:38
- 5楼网友:不想翻身的咸鱼
- 2021-05-08 17:30
离婚只谈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不谈精神赔偿。
婚都结了,要求退还彩礼法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