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著作权中的出租权客体是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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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10 14:25
- 提问者网友:寂寞梧桐
- 2021-11-10 07:28
法律规定著作权中的出租权客体是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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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詩光轨車
- 2021-11-10 08:52
你举的例子根本就不是出租权。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当然要交付载体。追问这个是在书上作为区分提供作品和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提出的例子,根据trips协定因为它没有提供原件复制件所以没有构成出租,我国只说提供作品而没有要求提供原件复制件,不就是说构成出租吗,书上特地针对我国著作权法这条规定中的出租作品的权利和出租作品的原件复制件做了区分,我国是前者。再说不一定提供网络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啊。。追答你的意思是我国是提供作品就是出租权提供复制件不是出租权。再查查其他资料一定是错误的。图片看不了。追问不是那意思,是对出租客体的理解,我国法条说的是出租的是使用的权利,而王迁老师的书上一方面说我国出租的是权利所以跟国外出租的是原件复制件是不一样的啊balabala一方面又说出租要转移占有,就是前后矛盾。追答先不管法条怎么说,按你说法,王迁意思是出租的事权利,且要转移占有,没错啊。是这样。追问。。。王迁首先强调了出租的是使用权利而不是转移载体的占有,然后在论述另一个问题时提到出租又说需要转移载体占有,著作权法法条规定的是出租权利不需要转移占有。。就是说王迁老师自己写的也矛盾,跟法条也矛盾,所以弄不清,懂了没。。建议先温习下这部分内容追答不知道这个人。你研究吧,我暂没兴趣。追问好吧。。目前知识产权大牛,著作权法最新修改稿很大部分是采用他的意见。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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