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过的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时怎么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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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6 03:40
- 提问者网友:鼻尖触碰
- 2021-02-25 14:36
质押过的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时怎么背书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长青诗
- 2021-02-25 15:33
律师您好,我是银行的工作人员,我们收到一张盖有“质押”字样的委托收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我行为承兑人),该怎样判断背书是否连续呢。如果票据背书的最后记载是:背书栏背书了“质押”字样,被背书人是工商银行。那么是否应该是由工商银行来提示付款呢,票款是否需要转入户名为“工商银行”的账户呢?可以转入质押时的出质人(即质押背书人)账户吗?如果要转入质押时的背书企业账户,工商银行是否需在票据上再做一次背书转让,背书注明“解押”、被背书人为该企业,将票据权利交回给企业呢。如果工商银行不做背书,直接由企业在“质押”背书后做“委托收款”背书,我行是否可认为该票据背书不连续呢”?另外对有“质押”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人需出具解除质押的相关证明吗,我行是否只需审验票据的真伪和形式上的背书连续就可以付款,是否解押可以是拒绝付款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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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2-25 16:07
质押人履行完债务并取回承兑汇票,汇票的质押取消,原质押人可以继续转让汇票的。因为票据法中,并没有对取消质押后的汇票的转让加以限制。法不禁止即可行。
但是如果是债权人(也就是质权人),在取得这张汇票期间,是不可以转让这张汇票的,如果票据到期,出质人未履行债务,那债权人可以办理托收,把这张票据的钱收回来。但是在票据到期前,不可以转让此承兑汇票。
因为汇票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这张汇票并没有所有权。
同时,人民银行的银发〔2005〕 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3款明确规定: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
结论:出质人取回质押的承兑汇票后,可以转让;质权人在持有质押的承兑汇票期间,不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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