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经济特区的某中外合资广告公司(外方投资额为100万美元),某年1月1日开业经营。第二年5~6月,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该公司尽快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该公司均以无利润为由,拒不申报。当税务机关派人员进行稽查时,该公司才提供如下纳税资料:
(1)开业当年向客户收取广告费1200万元(其中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200万元)。
(2)第二年发生灯箱广告制作费5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360万元。
(3)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包括一次列支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2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5年摊销),支付土地使用费、房产税等5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
(4)财务费用15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外方作为投入资本的境外借款利息80万元,向其他企业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而支付的年利息10万元(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8%)。
(5)营业外支出40万元(其中因台风造成广告牌损失30万元,保险公司同意赔款18万元)。
该公司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200-50-360-400-150-40=0(元)。
要求: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公司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之处,并列出步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请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分析指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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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如下错误:
① 当年广告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应纳营业税 = (1200-200)×5% = 50(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不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② 开办费应5年摊销,超标准列支额160万元(200-200×1/5),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③ 交际应酬费只允许列支7.5万元(500×10‰+500×5‰),超标准列支额42.5万元(50-7.5),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④ 外方作为投入资本的境外借款利息80万元不得税前列支,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⑤ 借款利息只允许列支8万元(100×8%),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2万元(10-8)不得列支,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⑥ 营业外支出中有赔偿的部分(18万元)不得税前列支,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⑦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 160+42.5+80+2+18-50 = 252.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 252.5×15%= 37.875(万元)
2、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犯罪行为。
3、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① 偷税数额 = 252.5×15%= 37.875(万元)
② 应纳税额 = 50+37.875 = 87.875(万元)
③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37.875÷87.875 ≈ 43%
④ 处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该企业所偷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然后交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