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外购原材料和相应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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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7 02:35
- 提问者网友:椧運幽默
- 2021-04-06 17:51
因为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外购原材料和相应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拾荒鲤
- 2021-04-06 17:59
损失的材料在待处理状态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XX材料意外损失
贷:原材料
损失的原材料经确认处理后损失的部分的税金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损失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XX材料意外损失+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所有损失作记营业外支出,税金也是,税金是可以作税前扣除,不过须要在报表上作出具体说明,一般数据较大时税务会来实地实物核实的,属实,会同意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毁坏原材料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XX材料意外损失
贷:原材料
损失的原材料经确认处理后损失的部分的税金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损失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 XX材料意外损失+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所有损失作记营业外支出,税金也是,税金是可以作税前扣除,不过须要在报表上作出具体说明,一般数据较大时税务会来实地实物核实的,属实,会同意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照税法规定,该部分毁坏原材料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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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woshuo
- 2021-04-06 19:41
写书面报告 , 在主管税务局批准的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
- 2楼网友:胯下狙击手
- 2021-04-06 19:23
非正常损失,根据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款之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三款、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意外事故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而转出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同进,根据第十三款之规定,企业的财产损失,已经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只要能提供相应中介机构的鉴证即可。
第十三款、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意外事故造成的原材料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而转出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同进,根据第十三款之规定,企业的财产损失,已经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只要能提供相应中介机构的鉴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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