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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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7 16:29
- 提问者网友:雾里闻花香
- 2021-04-07 11:04
二手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夜余生
- 2021-04-07 11:41
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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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像个废品
- 2021-04-07 14:51
文/王庆刚
2016年4月各大网络媒体都连续几天热议了“温州600套民房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需要业主补地价”这样的文章,最后温州土地管理部门回应:称由于全国有关土地年限续期如何执行仍没有标准,因此目前还没有1例续期成功办出,目前也没有倾向性方案。
这件事情虽然随着温州土地局的回应,慢慢淡出人民的议论。也暂且不论土地使用权续期今后究竟会怎么操作。但是,起码给广大准备购买住房尤其是二手房的准业主提了个醒,那就是在购买房屋时,意向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还剩多少年,因为这个问题将直接决定在多少年之后你需要“补地价”。
除了热议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地上建筑的年龄也会对房屋价值产生影响。很多人容易把房龄和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混淆,认为是一个概念,其实不然。房龄,就是房屋的年龄,是指房屋自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算房屋的年限。而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是指,国有土地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权人70年使用权,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就开始计算年限,而不是从房屋建成后开始计算,这也就造成了很多房屋交房的时候就可能已经只剩下60年的土地使用权了。
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和房龄都能直接影响房屋的价值,但是很多购房者在购买住房时却很少考虑这两个因素。网络热议的温州土地使用权续期的话题,希望能够引起准业主们的重视。因为,一旦购买一套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较短的房屋,就意味着你在不久的将来还需要交付一笔数额不小的土地使用权续期费。而房龄虽然单纯指的是地上建筑物的年龄,也会影响公积金贷款的审批额度甚至是否能够办理公积金贷款等关键问题。
信息来源:大众家园网
- 2楼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04-07 13:18
自动延期!!!
- 3楼网友:我住北渡口
- 2021-04-07 12:23
1、若已购公有住房新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土地使用年限应按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定,用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期计算。
2、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从该楼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核定其土地出让年限,其他房屋上市时,依上述办法分别计算使用年限,最终保证同一宗土地、同一栋楼的土地出让年限终止日相同。其中钢混结构、砖混结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70年;砖木结构房屋,其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例如:某栋钢混结构房屋1997年竣工,该楼第一套房屋首次入市交易日期为1999年,其土地使用年限=70年-(1999年-1997年)=68年(2067年止),如该楼第二套房屋于2002年入市交易:其土地使用年限:70年-(2002年-1997年)=65年(2067年止)。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怎样解决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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