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离职时拒绝移交公章怎么处理
- 提问者网友:留有余香
- 2021-03-02 05:52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人類模型
- 2021-03-02 07:16
- 1楼网友:醉吻情书
- 2021-03-02 08:30
会 计 档 案 移 交 清 册
1、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 接收单位负责人:
移交单位经办人: 接收单位经办人:
移交时间: 接收时间:
3、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及单位各存一份。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填写说明
1、顺序号:指会计档案案卷在本册案卷目录中顺次排列的序号。
2、类别:主要指会计档案的种类。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
3、案卷题名:指会计档案案卷的具体名称。如:会计账簿类的总账、现金日记账等。
4、起止日期:指案卷卷内最开始启用的时间到最后终止使用的时间。如:1996.1.1-1996.12.31。
5、凭证编号:填写记账凭证的编号。
6、卷内张数:主要指综合后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的页数。
7、保管期限:指案卷封面上注明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有:永久、长期、25年、15年、10年、5年等。
8、已保管期限:指会计档案形成至移交时,已保管的期限。
9、备注:指用来说明个别案卷的某些特殊情况的记录。如:卷内某页文件不清楚、残破、缺页漏张等,以示查阅或鉴定时特别注意。
1.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将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凭证填制完毕。将尚未登记的账目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清册。 2.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要在移交清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清;接办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的遗留问题写成书面材料。 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负责人监交;主管单位会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还应与主管单位监交。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人员审查、签名和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