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的子女能否享受土地补偿款,如有享受补偿,子女的补偿款是不是整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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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24 00:36
- 提问者网友:咪咪
- 2021-04-22 23:54
你好,我是湘潭九华经济开发区渔业村的出嫁女,我是2009年征收的,征拆时是我父亲跟开发区谈的,说:“出嫁女和她的子女也必须分到拆迁款与土地补偿款才肯签字,开发区同意啦,但出嫁女的子女只能享受半个人头费。我想问,出嫁女的子女可以享受土地补偿的全额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大漠
- 2021-04-23 01:31
只要没有转户口,出嫁女与其他村民应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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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第幾種人
- 2021-04-23 02:13
农村土地承包是按户而不是按人进行的,承包土地时的人口数量只是计算承包土地多少的一个依据,人口只有计量意义,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体。既然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户”,而不是单个的“人”,那么将“农户”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看成是“农户”内订立承包合同时在册人员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就是错误的。产生错误的根源,是对村集体与农户订立承包合同时,采取按各户实有人口计算应承包的土地面积的承包方案缺乏正确的认识,把按人口分地错误地认定为只有这部分人口分得土地,不能正确认识按人只是计量,分地是分给农户。 无论是当时计入分地人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增人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人口没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关系一定30年不变,新增人口就30年没有土地,应当毫不怀疑地肯定农户中的新增人口与土地承包时的原有人口一样,对承包到户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绝对没有只有原有人口有命根子,新增人口没有这个命根子的道理。“减人不减地”是农户人口减少,尚存人口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农户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减少的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户的土地。农户人口增加,绝不能以此否认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维护原有人口的人均占地不减少。如果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应按分割时家庭人口数划分土地。 你姑出嫁后又把户口迁出,已经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你户的人口减少,而另一户人口的增加,符合“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现在政府征收土地,她想要回一份补偿款,从法律上没有她的份了,但从亲情角度分给她也是可以的;如果土地补偿款在父母的名下作为父母的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她是可以参与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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