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档商品住宅小区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超过30%,客户服务中心以给业主生活提供方便为由,单方面做出决定,在中心花园草地边设了几个售货亭,出租给小商贩经营。显而易见,客服服务中心设置售货亭的做法是不妥,那么应受到怎样的处理?在草地边设置售货亭所得租金收益应如何处理?
希望可以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帮忙解答下。O(∩_∩)O感激不尽
高档商品住宅小区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超过30%,客户服务中心以给业主生活提供方便为由,单方面做出决定,在中心花园草地边设了几个售货亭,出租给小商贩经营。显而易见,客服服务中心设置售货亭的做法是不妥,那么应受到怎样的处理?在草地边设置售货亭所得租金收益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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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物业管理条例还是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共部位产权规全体业主所以,物业公司无权进行出租,除非业委会同意,所得的收益应当划入用于小区公共部位维修的专项基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