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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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04 23:11
- 提问者网友:两耳就是菩提
- 2021-01-04 06:19
如上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往事隔山水
- 2021-01-04 07:22
(1)调整买卖、借货关系: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封诊式》中有一个“告臣爰书”:爰书:一种法律文书;告臣:即主人向官府控告男奴隶,这个爰书记载了一个人要求把他的男奴隶卖到官府,因为这个奴隶不努力劳作、不听从管教。官府同意购买,并在县丞和中人面前为男奴定价,县丞此后向他们所在的乡做了一番调查,在证明情况属实以后,就买下了这个奴隶。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秦国对于买卖奴隶这样的大的买卖有着很明确的法律规定。 另外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内容来看,秦国在借贷关系中,不允许用人质做抵押,但官府可以强制对官府拖欠债务的人用劳役来抵偿债务。 (2)调整婚姻家庭制度: 娶妻应报官,不报官的婚姻不能得到官府的保护。 禁止娶逃亡妇女为妻:如果明知是逃亡的妇女仍与之结婚则与之同罪,即逃亡的妇女所犯何罪,和她结婚的男子也处什么罪。 良贱结婚限制并不严格,但是平民女子与男奴结婚所生的儿子仍为奴隶。 允许男子入赘,但是赘婿的地位很底,秦朝建立以后,发几种人去戍边,其中就有赘婿。秦国的赘婿很多,因为商鞅颁布的《分户令》使“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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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佘樂
- 2021-01-04 08:12
哦,回答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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