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与李某因为争夺女朋友于2006年发生冲突。李某纠集赵某等人,将张某打伤,张某因此怀恨在心,寻机报复。
2007年,张某经朋友指点,于6月18日怀揣一把长4寸的刀,逢李某回家的路上等待李某。不想张某的行为被李某发现,李某随即手持砖头,准备教训张某。就在李某的砖头刚要砸到张某的头上时,张某拿刀将李某扎成重伤。
问题:1请结合法律基础中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案例中的张某行为的违法之处及他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请结合自身在学习《法律基础》课程所学到的知识,针对案例中的情况谈谈个人的体会与看法。
共1500字左右
帮忙整一下这个案例分析? 谢啦。。
答案:1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7-26 07:22
- 提问者网友:轮囘Li巡影
- 2021-07-26 02:21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7-26 03:23
1、张某属于报复伤害且致人重伤,但是受害人具有过错,在民事赔偿中,可减轻其赔偿责任。
2、2006年的冲突中,李某致伤张某,题中没有给出伤害后果,那只能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李某和其纠集的人应连带赔偿张某的损失。李某为指使教唆他人实施侵害他人身体,被纠集的人为直接侵权人与李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007年的张某致害李某一节,张某似乎有防卫的情形,但是张某准备报复,为此进行了精心的准备,带刀、蹲点守候,已经具备伤害的预备行为。只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暴露了作案动机。受害人动手在先。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特征,至少一点防卫的手段与侵害的行为不相适应,因此,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2、2006年的冲突中,李某致伤张某,题中没有给出伤害后果,那只能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李某和其纠集的人应连带赔偿张某的损失。李某为指使教唆他人实施侵害他人身体,被纠集的人为直接侵权人与李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2007年的张某致害李某一节,张某似乎有防卫的情形,但是张某准备报复,为此进行了精心的准备,带刀、蹲点守候,已经具备伤害的预备行为。只是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暴露了作案动机。受害人动手在先。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特征,至少一点防卫的手段与侵害的行为不相适应,因此,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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