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拖欠工资我离职后把公司那份劳动合同和自己的相关资料都拿走了,这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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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18 17:50
- 提问者网友:趣果有间
- 2021-03-18 01:50
请问公司拖欠工资,我离职后把公司那份劳动合同和自己的相关资料都拿走了,这违法吗?离职时直属上司不签字我就直接走了,这属于自动离职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底特律间谍
- 2021-03-18 02:54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公司拖欠工资您离职后将公司的劳动合同和自己的相关资料拿走且离职未经过领导签字的情况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您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候,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对于劳动合同和属于您的资料,而非公司业务方面的材料的,您拿走并不违法,本身合同也要交您一份的。至于离职,您是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离职还是主动辞职的,关键看您的离职单内容,至于用人单位领导签不签字并不是最关键的,原则上协商解除合同的需要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您单方面提出辞职的,原则上是不需要对方签字的,但是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称为被动离职,是依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的,则属于主动离职,也可以称为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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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冷風如刀
- 2021-03-18 04:24
公司没有给你买保险,不用提前30天提出辞职的,你随时可以离职,并且可以向公司要求补缴社保,这个是劳动法规定的你的权利
你可以向劳动保障局投诉,凭你的合同,或者考勤卡,工资卡等,社保一查就知道你没买社保的
这个是劳动法依据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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