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了 老板不给钱 没签合同 能要回钱吗
- 提问者网友:像風在裏
- 2021-04-23 18:14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舊物识亽
- 2021-04-23 18:23
可以要回你的工资,不一定需要劳动合同,但是你需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任何能证明你曾经在这个公司工作的证明,如考勤卡,工资单,工作证,工作服等都是证据,如果没有相应证据,劳动保障部门是不会受理的
你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可以要求取得如下权利
1,因为没有合同,所以自入公司起次月,需支付双倍工资给你
2,因为没有合同,所以虽然是你主动离职,但公司必须支付你相应经济赔偿,以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作为标准
3,另需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就业补贴费
4,如果你想要购买社保,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缴社保
以上都是劳动法规定的,你的应有的权利
- 1楼网友:爱难随人意
- 2021-04-23 22:50
1、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你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之日起(2008年1月1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单位索取二倍的工资。
2、辞职后公司不发你的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拖欠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是你提出辞职的合法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要主张你的上述合法权益,办法有三:
第一,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 2楼网友:一袍清酒付
- 2021-04-23 22:13
你有仔细看过合同没?
现在的合同都写明辞职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
你辞职有按合同走吗?
别傻不拉几的说不干就不干,没有书面的辞职报告,那你的工资就别想领到!
切记,签合同签与辞职之前先把合同好好的看看!!!
- 3楼网友:鸽屿
- 2021-04-23 21:37
没签合同怎么了。 只要是合情合理合法,干完工作不给钱,?
告它去。
- 4楼网友:慢性怪人
- 2021-04-23 19:59
- 5楼网友:话散在刀尖上
- 2021-04-23 19:51
就凭公司未与你签合同就可依法要求他双倍支付劳动报酬了。另外我要再说明几点::
1、因为用人单位没给你办理社保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使是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劳动仲裁案件很多方面适用举证倒置,就是否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举证。
3、你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4、劳动仲裁部门现在不收取案件收理费用。
企业没和你签合同,违法了。压你的工资不给,违法了加班不给加班工资违法了。涉及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如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