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王某系株洲市碧丽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1996年4月两人又伙同张某合伙开办一个饮料厂,专门生
答案:2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07 11:45
- 提问者网友:风月客
- 2021-04-07 02:42
冰淇淋、汽水等饮料,其产品和碧丽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相同。1996年10月碧丽公司发现徐某、王某的行为,经董事会决议,罢免了徐某、王某公司董事的职务,并扣除了两人当月的工资、奖金,同时要求徐某、王某将饮料厂的所得交给公司。试分析:1、公司董事会能否罢免徐某、王某两人的公司董事职务?为什么?2、徐某、王某是否应将经营饮料厂所得交还公司?为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安江南
- 2021-04-07 04:11
1、董事会不能罢免董事,只能召开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2、徐某、王某应当将经营饮料厂所得交还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徐某、王某应当将经营饮料厂所得交还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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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千杯敬自由
- 2021-04-07 05:39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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