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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9 07:46
- 提问者网友:未信
- 2021-04-09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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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何以畏孤独
- 2021-04-09 03:33
我们是广西省桂林市永福县三皇乡古城村石村屯村民小组:
一、严厉指责永福县政府在处理三皇乡古城村石村屯与塘高屯土地纠纷一案所作出的《永福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永政处字(2009)3号严重犯错。
二、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所作出的(2010)桂市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提出强烈抗议。
1、案发当事人
三皇乡古城村石村屯与塘高屯:
2、案发时间
1991年春塘高屯一部分人开始对石村屯自古以来耕种至今的东木弄进行干扰、破坏、阻挠石村屯的正常经营。
3、案发地点
案发地点位于三皇乡古城村行政区域,地名:狮子岩岭、东木弄两块土地。(该土地自古以来属石村屯耕作至今,从不间断,经营有林木、茶山、果树、粮田),面积约70亩。
4、案发原因
1991年塘高屯部分人向石村屯长期耕种的东木弄进行干扰。并破坏石村屯村民黄昌明耕种在东木弄经济作物。事情发生后,经三皇乡政府调解处理,认定塘高屯无理取闹,并限期赔偿石村屯黄昌明经济损失3000元。
1992年,塘高屯再次干扰石村屯在东木弄的开发耕种,理由是:“63年大包干已经将原属石村屯耕种管辖的东木弄划拨归塘高生产队耕作”。因此古城村公所召集两屯代表对此事件进行调解,当场有63年划耕作区的当事人证明,石村屯在东木弄耕作的区域没有超出划拨地界。塘高屯无凭无据,无理取闹,村委会不予支持。
1993年塘高屯不甘心,便自拟一份自称1963年造册的《塘高生产队社员自留地、宅基地登记表》。其中一栏登填有“东木弄”田1.754亩为由,要求三皇乡司法所作处理决定,而表中的田不在石村屯耕作区内。
1994年10月30日三皇乡司法所以三皇乡政府名义,在没有任何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下达了《关于对古城村塘高屯与石村屯为东木弄山场纠纷的处理意见》。这份处理意见不但内容不和情理,地界指东道西,竞把东木弄以南的狮子岩岭毫无理由地划给塘高屯。
直到2007年,事隔14年之久,塘高屯就此处理意见向永福县政府申请确权,永福县国土资源局处纠办代表永福县政府处理此案,把地权属划给了塘高屯。
于是我屯对此处理不服,起诉了政府及塘高屯(以下简称:第三人):
“争执地”约70亩,是我石村屯历史以来从不间断耕种至今,摆在眼前的茶山.林木.果树.良田就是铁的事实。前者有土地证存根为凭,后者有责任田(土地承包证)为据。“争执地”范围内从史到今没有第三人耕种处。
“争执地”四至界限为:东;以深沟楼梯为界(狮子岭脚),南以大江(旱江)为界,西;以狮子岭地边缘向西扯至塘高杉树边为界,北;以深沟(扒口岩岭脚)为界。
第三人所有的两块土地证;其中一块证是;自留地土地“登记表”,表中填有东木弄“田”1.754亩,四至界限为;东;石山。南;小江。西;石岩。北;茅岭为界。另一块土地证上写着;狮子岭“荒茶山”2亩。四至界限为;东;狮子岩岭凸扯直下江。南;江为界。西;本人无边为界。北;看牛岭为界。
行政处理判决知错不改,居然把所有的70亩田地判给第三人。第三人的两本证上的四至界限分明得那么清楚,政府执法人员却装着看不懂界限一样,居然把70亩地判给了第三人。
行政处理决定书称;本政府认为第三人持有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及“登记表”填有的面积及四至界限与争执地的四至界限相符。这“相符”两字令人想自刎!
“争执地”是我屯自古以来用于开发多种经营,生产粮食是生活中的依靠,当中有石村屯村民黄仲芬的责任田,此“田”还有政府发包的“土地承包证,证上有政府盖的章印”,前者纳粮纳税 ,如今政府补贴,黄仲芬应当享有最合法的权益,有国家的法律保护 ,被申请人行政决定强行将该地判给第三人,这是执法违法的行为,根本不能代表人民政府。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石村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形象。
一;一审时
审判过程中;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理屈词穷,不得不承认第三人的田地不在“争执地”范围内,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哑口无言。其中有一审判员在庭上当着我们20几个村民的面用手指着第三人说;“老实点把地交过来给对方”。
时隔了一段时间,我屯收到永福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这判决居然判给了第三人!令人大吃一惊。这判决书的判决对得上庭上那个审判员说的那句;“老实点把地交过来给对方”的这句话吗?
更伤感的是判决书里写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所谓;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这完全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对方所有的“2亩荒茶山”及“1.754亩”的田根本不在“争执地”范围内,而我石村屯拥有“0.7亩和1亩”的土地而且有“人民政府发包的土地证”及纳粮纳税过,在“争执地”范围内。却一点不采纳我屯证据,把我屯70亩的土地判给了对方!此判决合理、公证吗? 真令人心寒!
作为政府,农民的父母官,作出这样的判决!不是强词夺理仗势欺人吗?天理何在?
二;我石村屯对一审判决不公,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永福政府及第三人”
在二审过程中一审判员提问第三人;“1963年申请人跟第三人划根作区时候你们土地以什么地方为界?是否有记载或者有相关证据?”提问被申请人:申请人村民黄仲芬的“土地承包证 ”是不是已经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 被申请人,第三人拒不回答、哑口无言。
庭审法官便明确表示;“本院需要现场实地查看方作定论”。
时隔了一段时间一天早上,法院电话通知我屯村民,“明天中午本院要到现场查看,请你们告知相关人员在家等候”。当天下午被申请人又电话通知我屯村民;“明天的现场调查取消,另等通知”。此后再也没有任何人来调查,法院便作出了判决,维持原判。这样的结果,我屯认为;“在法庭上面我们被蒙面,法庭后面我们被欺骗”。
我屯村民在等待现场勘查中等来却是;“一审法院通知我屯村民去领二审的判决书”!“这判决居然维持原判”真是令人痛心疾首!
二审法院不履行自己的承诺其原因,令人难以理解,“承诺责大如命,诚信则大如天 ”。没有实行自己的承诺,没有审理完毕却进行了判决!
其实到现场一看,被申请人、第三人所言不攻自破。
“一审判决令我屯村民心在滴血,二审判决却雪上加霜”。
作为政府、执法部门,对案件事实不能公平性,对案件的判决没有公正性,如何称之以法治国的法治社会?
虽然此案件目前已向市检察院提起诉讼申请再审,期望最后是公平的、公正的结果。
老百姓期望和谐,民生需要得到保障。
天之大国之大,那层部门才会主持公道,秉公执法?法院知错不改,作出这样的判决,难道没人敢管他们这错误的所作所为吗?
请各位评评理:
此致
永福县三皇乡古城村石村屯村民小组全体村民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孤老序
- 2021-04-09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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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网友:撞了怀
- 2021-04-09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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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网友:煞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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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04-09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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