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我不愿意继续做下去,但是公司擅自续签,而我不同意,公司便不给我结算工资,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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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6 06:25
- 提问者网友:爱了却不能说
- 2021-02-15 19:01
公司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我的签名续签合同,不过我知道自己的字迹,但是以前最早签的合同不知道在哪里,所以没有证据,请问我应该通过何种途径要回我的工资?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洎扰庸人
- 2021-02-15 19:56
你遇到的这是典型的违反合同法的事情,可以到你们那儿的劳动仲裁部门得到帮助,一般来说没有关系的。另外最好能将原来的合同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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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2-15 22:41
你遇到的这是典型的违反合同法的事情,可以到你们那儿的劳动仲裁部门得到帮助,一般来说没有关系的。另外最好能将原来的合同找到! 如果可以协商解决的话,就不用去仲裁机构啦
- 2楼网友:山君与见山
- 2021-02-15 21:08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3楼网友:忘川信使
- 2021-02-15 20:21
找劳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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