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1980年在车间里发生工伤,失去左眼。一直不了了之,直到2010年7月份 才做的工伤鉴定,鉴定结果为6级伤残,现在厂里是按照2005年的相关政策进行赔付(据厂里相关人士的说法 该相关政策在2005年才推出),但是我们家现在觉得不合理的地方在于。工伤鉴定是在2010年7月份才做的,而相关补助依然按照2005年的工资标准来实施,5年前的物价标准能与现在的相比较吗?
我们的想法在法律上是否合理呢?
是否应按照现在的2010年7月份的工伤鉴定结果进行相关的工资标准赔付呢?
是否应得到更大的或者说是否应得到最新的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