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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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2 22:14
- 提问者网友:我一贱你就笑
- 2021-02-22 16:4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效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蓝房子
- 2021-02-22 18: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 成文日期:2012-12-27 部分条款失效 。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的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撞了怀
- 2021-02-22 18:5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有效。
但是优先股的股息税务处理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规定,其股息不能在发行企业的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投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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