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上说明了拾得遗失物应返还 如果经过合理对价卖于第三人 权利人扔可以要求其返还。。。
如果拾得的人将其卖于善意第三人 这个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么?动产。。。
为什么这里的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就没有保护呢?法理是。。。???
无权处分与这里的拾得人同样是没有所有权的处分行为 为何在实行民事行为的效力上会有差别?
谢谢咯
《物权法》上说明了拾得遗失物应返还 如果经过合理对价卖于第三人 权利人扔可以要求其返还。。。
如果拾得的人将其卖于善意第三人 这个第三人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么?动产。。。
为什么这里的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就没有保护呢?法理是。。。???
无权处分与这里的拾得人同样是没有所有权的处分行为 为何在实行民事行为的效力上会有差别?
谢谢咯
善意取得本来就是基于无权处分 遗失物取得的原理和善意取得原理基本相同, 只是物权法107条有这样的特别规定遗失物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而已 善意取得中所有权人跟无权处分人之间要有一定的联系比如说质押、代为看管什么等等。 而遗失物的所有人和无权处分人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其实这样做更能保证所有权人的权利,不是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