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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与“农业”有关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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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27 21:43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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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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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以农为本。劝农重耕一直是农业立法的指导思想。以下主要从农业管理角度作一介绍。 一、赋予农业以崇高的地位 自秦始皇重农抑商,历代均在法律上赋予农业以最崇高的地位。 《汉书•文帝纪》载,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诏令:“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籍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民谪作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 汉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1年)诏令:“农,天下之本也。……其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并制定皇帝亲耕、皇后亲桑的礼仪,以示国家对农业的重视。后者这演变为后世的所谓亲耕藉田之礼。 唐太宗也一再强调:“凡事者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食为天,凡营衣食,不以失农时为本。”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衣食以农桑为本”。 二、政府官员职责 秦律要求官吏按时报告与农业相关的自然情况。《睡虎地秦墓竹简•田律》中就有这样地记载:“稼以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旱及暴风雨、水潦、螽虫、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这表明秦国统治者对农业生产的关心,目的是及时了解全国农作物的生长情况,以便估算当年的粮食产量。 秦统一六国后,命令郡守在每年春季巡行其所辖各县,督导所属农民务农事,扶助贫困。 汉代要求官府在农作物生长季节调查了解作物的长势,根据情况分为好中差三等,登记注册。 唐代督促州县官认真管理农业。如果管理不善,以致“部内田畴荒芜”的,“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 宋代各级地方长官均兼一地之劝农官,每春二月农作初兴之时,守令出郊劝农,并须作劝农诗一首,宣示君王美意。这样的劝农渐有形式主义之嫌。南宋时,严禁利用劝农之机扰农。“诸缘劝农辄追扰人户者,徒二年。容纵公吏等,与同罪。” 元代为发展农业,在中央设置大司农司,并向各地派遣劝农官员。 明带在省府州县添设专职治农官吏,依法督农耕桑。 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令各府州县行移提调官,常用心劝谕农民,趁是种植,仍将种过去桑麻等项田亩,计科丝绵等项,分豁旧有新收数目开报。” 洪武二十一年(公元1381年),朱元璋颁布诏令:“河南山东农民中,有等懒惰不垦勤务农业,朝廷已尝差人督并耕种,今出号令,此后止是各项里分老人勤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种时月,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若有懒惰不下田者,许多人责决,务要严切,督并见丁著业,毋容惰夫游食,若是老人不肯勤督,农民穷窘为非,犯法到官,本乡老人有罪。” 宣德、弘治年间,朝廷专门设置治农官吏,主管农业,劝农耕桑。《明会典》记载,宣德二年(公元1427年),“添设浙江钱塘、仁和、海宁、新城、昌化、嘉兴、海盐、崇德八县县丞各一员,治农。” 成化元年(公元1465年),“添设河南、山东等布政司参政各一员,所属各复同知一员,职专提督人民栽种耕耘。” 九年(1473年),“添设苏、松、常、镇、湖五府通判,并所属长洲等县县丞各一员,劝农。” 嘉靖六年(1527年),“治江南等处,各该抚按官,通行所属府州县,原设有治农官处,不许营干别差,责令著实修举等职业,专业循行劝课,原无官处,定委佐贰官一员带管,果有实效,具奏旌擢,作或因循废职,作罢疲,罢黜。” 二、保护农民权益 保护农民的不动产。禁止盗耕、强耕土地。唐律规定,盗耕种,徒一年半。明、清律规定:“凡盗种他人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系官者,又各加二等。花利归官主。” 王莽的王田、魏晋占田、北魏隋唐均田制,究其本意,都是为了保证广大农民拥有一定的耕地。明律还规定,盗卖、换易、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者,分别笞五十至徒二年。 保护牲畜。牲畜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历代都对偷盗和杀害牲畜的行为加以惩治。《唐律疏议 厩库律》规定:杀官私马牛者,徒一年半。 禁止偷盗和毁坏农作物。《大明律 工律》规定:“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罪亦如之。” 禁止滥用民力。《唐律疏议 擅兴律》:“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大明律 户律》规定:“反应差丁夫杂匠而差遣不均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即在役日满而锁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大明律 户律》还禁止私役部民夫匠,私役“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 三、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 奖励垦荒,承认垦荒者的所有权,并减免赋税。 宋太祖令“所在长吏谕民,有能广植桑枣,垦辟荒田者,止输田租;县令,佐能招徕劝课,致户口增羡,野无旷土者,议赏。” 宋英宗时期,郡守赵尚宽“假牛犁、种食以诱耕者,劝课劳来。岁余,流民仔归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千余户;引水溉田几数万顷,变跷瘠为膏腴”。对此,英宗给予特别奖励,“特进一官,赐钱二十万,复留再任”。 宋高宗绍兴五年(1135年)五月颁发《守令垦田殿最格》:“残破州县垦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次,增及几分,迁一官。亏及一分,降三季名次,亏及几分,镌一官。县令差减之,增亏各及十分者,取旨赏罚。” 但由于两淮、荆湖等路仍有许多旷土,户部又再次制定“格”,“每州增垦田千顷,县半之,守宰各进一秩;州亏五百顷,县亏五之一,皆展磨勘年。”所谓增即荒田被开垦,亏即不因灾害而致荒。 明初田土荒芜严重。明太祖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定制:“令各处荒闲田地,许诸人开垦,永为己业,俱免杂泛差徭。三年后,并依民田起科。” 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问何处,惟犁到熟田,方许为主,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数,若有余力,听其再开。其山均水陆田地,亦照原拨赐则例为主,不许过分占为己有。” 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令山东、河南开垦荒田,永不起科”。 顺治六年,“著户部都察院传谕各抚按,转行道府州县有司,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之安居乐业。察本地无主荒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俟耕至六年后,有司官亲察成熟亩数,抚按勘实,奏请奉旨,方议征收钱粮。其六年以前,不许开征,不许分毫佥派差徭,如纵容衙官、衙役、乡约、甲长,借端科害,州县印官无所辞罪,务使逃民复业,田地垦辟渐多。各州县以找民设法劝耕之多寡为优劣,道府以责成催督之勤惰为殿最。每岁终,抚按分别具奏,载入考成,该部院速颁示遵行。” 但由于清初战事繁忙,开支甚巨,政府所允诺德各项优惠并未兑现,这一谕令收效不明显,康熙十二,朝廷对此令进行了修改,将对垦荒起征科赋德年限由六年放宽至十年。“见行垦荒实例,俱限六年起科,……嗣再加宽限,通计十年,方行起科。” 康熙八年,清政府下令,将明王公贵族德庄园土地,“给与原种之人,改为民户,号为‘更名田’,永为世业”。 清初盛行的圈地也在康熙朝前期最终停止。 雍正、乾隆时期,继续贯彻顺治、康熙以来的“招民垦荒”政策。雍正元年,诏令:“水田仍以六年起科,旱田以十年起科,著为定例。” 雍正五年(1727年),颁布上谕,“准各省官民自行出首,将从前侵隐之罪,悉从宽免;其未纳之钱粮,不复追问,定限一年,令其首报,于雍正七年入额征解。”其后,又“展限六个月”。 清朝政府为了奖励垦荒,还将垦荒作为官吏的考评内容之一,规定垦荒有功的官吏可以升职。顺治六年(公元1649年),清政府将劝垦土地的多寡定为州县官吏的考成标准之一,“六年,……始定州县以上官以劝垦为考成”,后来,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又对此作了具体规定,“至十五年定督抚一年内开垦荒地二千顷至八千顷以上,道府开垦千顷至六千顷以上,州县开垦百顷至六百顷以上,卫所开垦五十顷至二百顷以上,分别议叙。” 安抚流民。 这是和垦荒经常联系在一起的。明初历经战乱,逃户流民现象严重,明王朝颁令,凡流民“归本者,劳徕安辑,给牛、种、口粮”。 清初《清朝通典》记载:“流移者给以官庄,匮乏者贷以官牛,陂壤沟洫修以官帑。” 鼓励耕作,禁止抛荒。 东汉明帝永平十二年(公元69年),明帝发布诏令:“田荒不耕,游食者众。有司其申明科禁,宜于今者,宣下郡国。” 明代对不务耕种的无业游民严加惩处。《大明律•户律》设立专条,维护垦荒者的经济利益,严惩故意抛荒者。 保证有足够的农业劳动力。 秦律规定不能同时征发一家中的两名男子去戍边,“同居毋并行”, 违者县令、县尉、士吏都得受罚,“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 为了提高农业生产力,甚至鼓励生育。汉代以晚婚罚加赋税的办法强制早婚,以减免赋税徭役德颁发鼓励人口的繁殖。 支持农民互助。 元代初年,北方农民成立一种互助性质的锄社。元世祖向全国推广,并颁布《劝农立社事例》15条。 强调抓住农时。 唐太宗就曾强调“不以失农时为本。” “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此则富矣。” 制定农业操作规范。 秦律《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规定:“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居赀赎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 推广农业技术。 秦律《仓律》规定了种子的保管办法以及每亩地用种地数量:“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 汉明帝推广区田法。元世祖时向各州县颁发《农桑辑要》一书。后来仁宗英宗明宗和文宗都重新颁布。 鼓励发展副业。 明初,明政府在鼓励农民种植粮食作物的同时,也积极要求和鼓励农民种植棉花、桑麻以及果树等。《典故纪闻》载:“太祖时曾下令,凡农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为差。有司亲临督劝,惰不如令者有罚。不种桑,使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兴修水利。 《汉书 倪宽传》记载:“宽表奏凯辅渠,定水令,以广溉田”,即用法律的手段来促进农田灌溉,以提高粮食产量。汉律还规定,河道决口官吏要负刑事责任。清律规定:“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掘民间之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务,掩没田禾什物价高者坐赃论。”“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 用水制度。 为了合理利用水,汉律中有“水令”。宋代规定:“诸以水溉田,皆从下始,仍先稻后陆。若渠yan应修者,先役用水之家,其碾qi之类壅水于公私有害者,除之。”“诸大渠灌溉,皆置斗门,不得当渠造yan。如地高水下,听于上流为斗门引取,申所属检视置之。其傍支俱地高水下,须暂yan而灌溉者,听。” 清代规定:同一水道,确定上中下游不同的灌溉时间,渠道阀门的启闭也有时间规定,必须照章办理,不得违反。 预防自然灾害。 秦律就要求各地官员及时报告各地灾害情况。唐律规定:主管官吏“不言及妄言部内旱涝霜虫”的“杖七十”,“复检不以实者,与同罪。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 明律加重为杖八十。 唐律还规定:主司如果“不修堤防”或“修而失时者”,杖七十。后果严重的,加重处罚。故意破坏堤防的,徒三年。 《大清律例》规定:“天下有司凡遇岁饥,先发仓廪赈贷,然后具奏,请旨宽恤。” 减免农业税。 唐律规定:“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具面。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 遇到灾害减免农业税是历代的习惯做法。本章税法部分还要讲到。 打击欺隐田粮。 《明律•户律》“欺隐田粮”条规定:“凡欺隐田粮脱漏户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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