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这两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为什么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还有支票的金额呢, 收款人名称因为是授权补记就不是要必须记载的。
因为《票据法》有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就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和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这是明文规定的,为的就是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